新观点【拆迁户口政策】拆迁范围的户口管理政策
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毫无疑问拆违律师咨询必将引领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让其光芒绽放于这片领域。专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十八年,遇拆迁,找盛廷!010-60646818 盛廷律所拆迁律师咨询电话。只提供对的拆迁维权解决方案, 18年专注于为被拆迁人解决补偿问题。知名律师齐聚,每案必研讨。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拆迁律所的黄埔军校,专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企业厂房拆迁、违法建筑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等依法维权案件。https://shengtinglaw.comhttps://shengtinglaw.com/uploads/20250224/bc037bec3f00fd3df607dc36aa6173c5.png
(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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