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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转载北京积分落户细则:资格条件和积分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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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前天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依托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进行,下面跟随小编对北京积分落户细则规定的指标解释进行解读。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北京户口有助于行业市场需要,有助于社会发展需要。我中心是解决各类户籍问题的信息港!免费分享落户北京所需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与手续及流程了如指掌,会及时把户口迁入的途径以正规方式更新。https://www.bjlhw.com/

    落户材料


    经公示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以及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随迁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生育首孩、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第二孩,或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两孩以内的,可不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



           
    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资格条件解释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积分指标解释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指申请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就业,且实际就业地在北京市内。


    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具体年限从1998年7月1日起,以申请人在京正常累计缴纳比较多的险种月数除以12计算,不包括社会保险个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本细则发布之日(不含)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本细则发布之日(含)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连续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1分积;连续居住本人、配偶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累计满一年的,按05分积。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不重复计算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三)教育背景指标:指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分别比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的赋分规则,自毕业日期起往前扣除相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



           
    (四)职住区域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


    上述情况分别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确定积分,不足12个月不积分,比较高加12分。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居住地以申请人自有住所所在行政区域判断。申报本项指标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五)创新创业指标:


    1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级、本市市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


    2在科技、人社和文化领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


    3在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申请人,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


    (六)纳税指标:


    1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须每年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0。上述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比较高加6分,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


    2涉税行为: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被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处理(处以五十元及以上的罚款),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月1日。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45周岁以上不超过46周岁的,加16分;46周岁以上不超过47周岁的,加12分;47周岁以上不超过48周岁的,加8分;48周岁以上不超过49周岁的,加4分。49周岁以上不加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积分。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指以本市机关为行为主体,对各类行为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次数以市局记录为准。


    除专门明确的截止时间外,本章中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教育背景指标、职住区域指标、创新创业指标、荣誉表彰指标的计算均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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